本篇文章1008字,读完约3分钟
如何平衡乡村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新”与“旧”关系,如何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不破坏和牺牲村庄的传统社会资源,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农村是农村振兴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美丽农村建设,科学认识和把握美丽农村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将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努力实现美丽农村建设与优质经济发展相辅相成。
然而,在美丽农村建设给农村带来机遇和动力的同时,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方缺乏科学规划。他们没有寻找自己的特色,而是盲目地采用复制模式,导致农村原有的风貌和特色遭到破坏,出现了“千村一面”。特别是在一些历史文化悠久的古村落,一些地方在保护的旗帜下急于发展经济和重建。古村落的历史痕迹和文化魅力已经被现代工艺所取代,古村落终于有了自己的名字。
此外,我还发现,近年来,农村地区拆迁古建筑的现象相当严重。对于农村文化遗产来说,这是一种不可挽回的破坏和文化损失,不能以任何代价购买。反过来,这种交易也刺激了居住在古村落的村民,使得古村落原有文化建筑的保护更加困难。
村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源头和基础,也是历史信息的重要载体。文化印记是农村建设中应该依托和发扬的主导资源。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不仅是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如何平衡乡村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新”与“旧”关系,如何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不破坏和牺牲村庄的传统社会资源,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发展并不意味着大规模的拆迁和建设,保护也不到位。乡村建设与村庄保护应有机结合。在尊重和保护村庄历史文化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村庄的个性和特点,综合考虑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使不同类型的村庄扬长避短,百花齐放,保持美丽乡村建设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其次,农村建设要遵循农村发展的规律,充分考虑客观环境和资源条件,采取合适的发展模式。要从依靠政府的全面引导、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等外部力量转变为依靠农村的自然条件、历史背景、人文魅力和文化内涵等内部力量,不断提高农村的自主发展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
此外,要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注意法律的实施。要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农村古建筑的法律地位,加大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特别是农村干部保护古建筑和历史遗迹的意识。
《人民日报》(2019年6月6日,第18版)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乡村建设应保护村落文化(代表之声)
地址:http://www.jiazhougroup.cn/a/ybxw/27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