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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见附件1)中的部分问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居民证》。中国居民企业境内外分支机构应由其在中国的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中国居民合伙人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二、申请人申请核发《税收居民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税收协定待遇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是个人且在中国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在中国有惯常住所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住所描述等信息;

(四)申请人是个人,在中国没有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累计达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总行申请时,还应提供总行的注册信息;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申请时,还应当提供合伙企业的登记信息。

以上报告或提供的信息应以中文提交。如果原始文件为外文,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文。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名,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发放税务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第二条、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发布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发放《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身份证》),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整和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二、公告的主要调整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和发放权限。根据国税和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新的税务机关将在上市后继承原国税和地税机关的职责。因此,税务居民证的受理和签发机关将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和申请签发的处理流程将保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第二,调整一些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个税居民的居住时间已由一年调整为183天,因此需要提交的《个税居民证》签发材料也有所调整和明确。

第三是精简一些与税收相关的数据。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精简涉税信息的要求,我们对需要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了精简,使涉税信息更加清晰。

第四,修改和调整表格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的调整,结合国际惯例,对《税务居民证》的申请表和样式进行了同步调整。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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