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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上午10: 00,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国家卫生福利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芬太尼控制进展和下一步工作,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健康与福利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孙宇摄,中国网)
以下是书面记录:
记者:请问,整个芬太尼类物质的调整涉及哪些规定?
王贺胜:为了实施全面的列车管理,你刚才提出的问题涉及以下监管调整。
首先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基础上。,对“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进行了严格而科学的定义,这不仅确保了定义涵盖所有需要管理的品种,而且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医药、工业、科学研究和其他领域的合法需求的影响。
第二是增加管子的种类。启动了法律管理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补充目录》,并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别正式列入药物管制类别。
第三,制定配套法规。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处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转化表》、《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立案起诉标准规定》等相关文件。
引入“类似物”概念,对某些物质实行“分类控制”,不仅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补充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涉及哪些法规调整?卫健委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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