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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提出了今年科技委的相关建议。他提议稳步推进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注册制度改革试点。

张连起建议,首先是巩固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制度基础。要把握股票发行与上市监管分离的核心含义,紧跟资本市场法“指挥棒”的步伐,单纯指望推出科技股来解决结构性问题是不现实的。

以美国资本市场为例,发行审核是指上市公司将上市材料提交其所在州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审核,而交易所在审核上市流通价值后做出决定。简言之,发行审核的重点是在企业发行证券前披露信息的格式、内容、程度和真实性;上市审查是指交易所对发行人的资格、财务数据、发行规模、盈利前景等进行审查。做出价值判断。由此可见,“登记制度”的核心是监督分离,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张连起:首批科创板上市企业应有示范效应

第二,动态调整市场分层规则。科技企业的异质性是其显著特征。不同行业、规模和前景的企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现有公布的规则根据市值规模、收益规模和净利润规模将科技股划分为不同的级别,以反映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的风险程度,这种划分一般是合适的。但在发行和上市实践中,应动态调整。不同市场层次的企业采用多元化的上市标准:高层次的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净利润指标,并要求持续的盈利时间和盈利规模来反映低风险水平的特征。中型上市公司可以使用替代指标,如净利润、净资产、收入、市值等。反映中等水平公司未来潜在盈利能力的中等风险特征。最低层次的上市公司应该包括大量的创业企业,净资产可以作为上市标准来反映创业企业应该更加重视长期发展的高风险特征。

张连起:首批科创板上市企业应有示范效应

第三,第一批上市企业要有示范效应。纳斯达克是世界上最大的纳斯达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引进和培育了一批享誉全球的明星上市公司。明星上市公司是天然的金字招牌。作为承载着中国未来科技领域核心资产的资本市场,科技板块需要有自己的苹果、谷歌和亚马逊。第一批在科委上市的企业至少要在中国有较高的声誉,在各自的行业有技术领先和代表性,并尽量集中在最高级别的上市公司。

张连起:首批科创板上市企业应有示范效应

第四,应尽快修订《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与现行公布的规则相冲突的规定。例如,相关法律规定连续三年盈利等。

第五,树立新的监管理念,准确识别和评估中介机构的责任。张连起说,推动科技板块的注册和生产,是中国资本市场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的大好机遇,这迫使资本市场进行各种配套改革。在监督理念上,由现行的“法律监督、综合监督、严格监督”转变为“精确监督、科学监督、有效监督”。我们可以借鉴英国aim市场的“终身保荐人”制度,通过保荐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与投资者的沟通,加强对保荐人的激励和惩罚措施,从而实现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权责整合,增强市场信心。结合《证券法》修订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变化,强化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淡化了行政责任。民事诉讼法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简化了集体诉讼的条件和程序,提高了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增加了上市公司和过失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张连起:首批科创板上市企业应有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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