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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决定,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监督管理办法》等两部规章。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行政区划迁移营业场所的,应当在迁移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移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汇总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财政部: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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