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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8月17日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草案要求执业药师进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吊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需要将持有“证书”的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的“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处罚。
根据意见稿,要坚持执业药师配置政策,稳步提高配置水平。根据《药品管理法》,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依法取得药学业务资格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其他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医药)系列职称(包括药师、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执业药师等。按照规定配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和使用的要求。原则上,从事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
针对目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配备不足、困难的现状,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比例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和使用政策,并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在执业药师缺口明显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和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得超过2025年。
根据意见稿,执业药师的要求应具体落实,监督检查的责任应加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业务品种、业务规模、地区差异和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地区推广执业药师的使用,稳步提高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中的比重。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执业药师差异化使用过渡政策和实施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
过渡期内,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按规定为药品零售企业注册药学技术人员,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要落实“四个最严格”的监管要求,严格审查和检查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和在岗执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尽责。对未按规定配备和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缩小其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经营范围。注册执业药师应当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其注册证书应当予以吊销并坚决予以公开;还需要将持有“证书”的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的“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处罚。
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负责本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并监督实施与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并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和反馈等药学工作。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坚持执业药师原则,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高本辖区执业药师的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发挥更好的作用;有必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的使用和执业药师的健康发展。(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家药监局:拟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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