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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黄蕾)偿付能力信息的公开披露是有效发挥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重要基础。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近日,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向业内多家保险公司通报,上半年这些公司的偿付能力披露存在问题。

独家丨银保监会通报:多家保险公司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存在问题

事件发生的原因是,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条例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以下简称《条例第13号》),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近日对2020年第一、二季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公开披露进行了非现场核查。

独家丨银保监会通报:多家保险公司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存在问题

验证结果表明,大多数保险公司能够按照13号规定,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协会网站上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但仍有少数公司存在问题。目前,监管部门已经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进行整改。

根据通知,部分保险公司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披露不及时。

中法人寿未按要求在7月30日前披露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第二,披露不完整。

瑞士再保险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要求披露最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

九龙保险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要求披露最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未按要求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的得分,未按要求披露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

独家丨银保监会通报:多家保险公司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存在问题

诚泰保险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要求披露最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

《现代财产保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要求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的得分。

第三,披露数据错误。

在国联人寿、亚太保险、鼎河保险和实利保险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最低资本的计算有误。

对此,监理提出了四项要求:

一是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13号令要求,加强偿付能力信息的定期披露。建立健全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公平性。

二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13号规定编制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季度报告摘要应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是各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能按时公开披露的,应在规定的公开披露期限前,在公司官方网站主页上公布未能披露的原因和预计披露时间,延迟披露时间不得超过15天。

四是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的监管,并公开告知执行情况。有严重问题或多次通报的公司将依法受到处罚。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独家丨银保监会通报:多家保险公司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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