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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伟○编辑朱少勇

涉及证券市场所有投资者的新的行政和解条例已经出台。8月7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行政和解是一种新的综合执法方式。2015年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在证券期货领域正式试点实施行政和解制度。新证券法还明确规定了行政和解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对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不良影响。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方履行承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出新规 投资者权益将得更好保护

《实施办法》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十大修改,以新的规定巩固了2015年以来行政和解试点工作的经验,推动行政和解从试点走向常规,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

改进措施的名称。《试行办法》更名为《实施办法》,行政和解工作由试点转为日常化。

调整行政和解申请的期限。当事人可以申请和解的期限由原来的“自正式立案之日起3个月(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但不受3个月的限制)”变更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法律文件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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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再限制案件种类,完善和解程序适用的正负条件。积极条件是指案件经过必要的侦查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案件事实难以完全清楚;法律的适用很难完全明确;当事人已经采取或者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行政和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恢复市场秩序。消极条件调整为:(1)被调查方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累犯和累犯不能和解;如果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多次申请和解,则和解程序不适用。此外,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也要经过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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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行政和解启动程序,中国证监会可以主动提出和解建议,并要求中国证监会在案件调查的法律文件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和解。

删除中国证监会的征求意见规则。

完善行政结算资金的决定因素,增加“当事人涉嫌违法可以依法实施的资格处罚措施”、“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和“行政结算达到执法阶段”三项作为决定因素。

完善行政结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行政结算资金应优先用于补偿投资者损失。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或者投资者的损失难以认定的,或者补偿投资者损失后仍有行政结算资金的,应当上缴国库。

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回避、通知和协商延期程序;明确行政和解程序终止后,中国证监会恢复调查审理程序的,和解当事人的自认将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显然,中国证监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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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行政和解的信息披露,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及时公布中止调查的决定和终止调查的决定。

清楚地记录在诚信记录中。行政相对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不按约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提供虚假记录或行政和解材料有重大遗漏等,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数据库。

据报道,行政和解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解决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的矛盾,而不是通过和解削弱或取代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行政执法的需要,化解执法中遇到的压力,而不是阻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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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认为,行政和解不同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和解,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合法方式,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以确保公平正义。一方面,行政和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和解部门、调查部门和审判部门应相互独立,并形成内部监督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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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介绍,此次修订后,这种方法更加实用,更有利于行政和解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出新规 投资者权益将得更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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