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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证券法》增加了信息披露专章,全面改革和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侵犯上市公司和大多数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导致违法行为的“第一害”。新《证券法》扩大了上市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投资额或持股比例低于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据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通过其与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实际控制公司的人。
第二,扩大应披露的重大事件范围
新《证券法》第80条增加了应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范围,包括:
(一)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从事相同或者类似业务。”虽然横向竞争也是公司上市后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但过去对横向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的ipo阶段。本文将横向竞争纳入信息披露范围,表明了对横向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
(二)第二款第(十一)项补充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依法受到强制措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影响很大。因此,加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三)增加第三款,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其所知悉的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段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新设立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
新《证券法》第84条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公开承诺行为增加了信息披露义务,并规定如果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本次修订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实现了信守承诺、追究责任的目标。
在证券市场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是很常见的。过去,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也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的修订和生效,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信托利益。
第四,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
新《证券法》第85条将原《证券法》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变更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修改大大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今后,CSI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在提起证券代表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还可以根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举证的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
5.信息披露的非法范围延伸至负面违规行为
新《证券法》第197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组织或者唆使非法信息披露,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非法信息披露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与原《证券法》规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动违法指导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相比,本文将法律责任范围扩展到了消极违法,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这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比主动违法方式更加普遍,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的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6.大幅增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新《证券法》第197条大幅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的处罚,原《证券法》规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50万元至500万元;对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证券法》不仅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还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区别处罚力度,即重点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形成有效威慑。
新《证券法》的修订和实施,不仅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严格规范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使其能够准确、严厉、有效地打击和处罚其违法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遏制了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改善了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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