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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根据公告,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大规模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总部设在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只有总部和分支机构设在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才纳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判断范围,而设在自由贸易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是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大量经营的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所称企业包括在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和场所。
(二)对于总部设在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只有总部和设在自由贸易港的分支机构(不包括设在自由贸易港外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和设在自由贸易港内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符合规定的条件,位于自由贸易港外的分支机构不在判断范围内;对于总部设在自由贸易港外的企业,只对设在自由贸易港内的分支机构(不包括设在自由贸易港外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和设在自由贸易港内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判断,设在自由贸易港外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3)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前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保留供将来参考的主要数据有:
1.主营业务属于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特定项目,目录中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实体经营相关信息的说明,包括总资产、总收入、总人数、工资总额等。,以及在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机构的相应比例。
二、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包括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境外投资、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境外企业股权收购等。
(二)旅游、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的境外直接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可在年度纳税申报中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数据备查:企业属于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新的境外直接投资收入符合要求的说明。
三.新购置资产的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及摊销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目的的时间确认购买时间。
(二)无形资产在当年可供使用时,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
(三)根据《通知》第三条,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缩短或采用加速摊销法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新购资产在提前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政策,主要留存备查数据为:
1.资产购买时间数据(如货币形式的资产购买发票、分期付款或赊销购买的资产到达时间说明、自建固定资产竣工结算说明、自有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说明等);
2.相关资产会计凭证;
3.说明税务处理和资产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五)在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二级分行、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场所实施审计征收的,可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如果相关文件在发布前未及时享受,可在下月(季度)提前还款申报时或2020年结算支付时享受优惠待遇。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海南省税务局:注册在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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