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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纠纷的审判有了新的基础。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达到105万亿元,其中企业信用债券25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位。但随着快速发展,债券市场的违约风险也在上升。中介机构不负责任,发行人作出虚假陈述,恶意逃避债务,甚至欺诈性地发布非法行为,这在债券违约案件中很常见。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从2018年7月中国证监会债券部主要负责人率团访问最高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讨论成立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联合研究小组开始,最高法院于2020年7月正式发布会议纪要,整个过程持续了两年。
《会议纪要》从债券类型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界定了适用范围,并界定了诉讼主体的资格和中介机构等其他主体的连带责任。更好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平稳有序化解债券风险,确保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证券时报》记者梳理了会议纪要的八个要点:
第一点:中国证监会与最高法联手,花了两年时间才完成
长期以来,债券市场防范和化解关键风险的基础体系薄弱问题相当突出,夯实法律基础刻不容缓。针对债券违约司法救济实践中存在的不畅问题,中国证监会一直在努力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合作。
在前期良好合作共同推进多宗债券违约案件司法处置的基础上,2018年7月,中国证监会债券部负责人率团赴最高法民政法院就债券市场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深入交流,达成成立联合研究小组的共识。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联合研究小组”。
为了完善研究成果,中国证监会提前梳理形成了基础研究材料,并提供给最高法:一是指导沪深系统梳理当前债券违约诉讼和破产案件,形成了债券违约司法处置台账;其次,选择接触一些有代表性的债券违约诉讼案件的受托人,以及在债券违约诉讼和破产案件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请他们提前研究债券违约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债券部赴深圳调研。在首届联合研究论坛上,召集了一些在债券违约司法处置方面经验丰富的受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听取市场机构在当前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会后,中国证监会债券部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立即整理出当前公司债券违约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并及时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债券部赴上海调研。在第二次联合研究研讨会上,邀请了多位专家学者、相关财务管理部门、行业受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就关键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探讨从法律上解决相关问题的可行途径。第二次联合调查为下一步形成相关司法文件提供了市场建议和专家意见。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债券部再次赴杭州进行联合调研,并就会议纪要流程稿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参加讨论。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庭形成了《债券纠纷案件审理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24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席易会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会后,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最终的发布稿。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遵循本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精神。一是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加快刑法修订,推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条例的出台,引导沪深两市加快制定和完善持有人制度。支持性规则,如会议规则的示范文本和债券置换指南;二是严格执行《纪要》颁布后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债券市场“五位一体”监管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第三,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促进优质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场化、规则化的债券违约处理机制,完善基础设施体系。
要点二:案件审理的四个原则
债券市场风险的有序释放和顺利化解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纪要》,人民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原则。国家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大局,将适用法律规则与实现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相结合,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相结合,以规范债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为目标,妥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对具有还本付息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正确处理和保护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弥补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规则的模糊区域,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坚持“卖方负责,买方自负”的原则。债券依法发行后,投资者应当依法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收益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对于欺诈发行债券、虚假陈述等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债券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根据《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第四,坚持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有机联系、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债券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诉讼、调解、委托调解、破产重组、和解清算等各种司法救济,形成纠纷解决合力,构建债券纠纷预警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的积累和激化。
要点3:诉讼主体资格
考虑到债券持有人的要求高度同质,且往往人数众多,为了降低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集中起诉的原则应以债券受托人或持有人会议选出的代表为基础,辅以债券持有人的个别起诉。
会议记录澄清了债券受托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受托人可以根据发行文件、受托人管理协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相关司法程序。
至于债券交易对诉讼地位的影响,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如果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借贷交易、债券收益权转让等方式筹集资金。,这不会改变债券持有人的身份,也不会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近年来,债券违约大幅增加。包括监督部门在内的人民法院认为,这些案件数量众多且分散,地方法院的判决理念也不一致。审判之后,执行的法院不同,判决的标准也不统一,审判和执行往往各行其是。”一位曾参与多起债券违约案件的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参与会议纪要形成的法人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会议纪要统一了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进一步推动了所有债券市场统一法律规范的改革方向。重要的是要指出,这次债券市场的体制改革并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部门或特定的法律。相反,立法、司法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实现债券市场不同规范层次的全面覆盖,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中国债券市场的法治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四点:统一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统一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方式,实现案件的集约化审理。为了便于债券纠纷的及时有序解决,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会议纪要明确取消了受理虚假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前置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导当事人选择联合诉讼等适当方式,集中审理债券纠纷案件。
同时,会议纪要明确了债券违约案件、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以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受托人或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或信用增级机构为被告,要求偿还债券本息或履行信用增级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冒领和虚报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托人和债券持有人申请发行人重组清算的破产案件,以及发行人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培明告诉《证券时报》记者,通过集中管辖,节省了司法资源,解决了债券持有人在地方法院分散起诉造成的资源浪费,也避免了地方法院判决标准不同导致同一案件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第五点:阐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性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债券市场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统一债券持有人地位的基本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导和监督受托人勤勉尽责的特殊制度安排。
会议纪要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性,充分发挥了审议平台的作用。会议纪要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范围、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保留、表决和回避以及会议决议的效力,充分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保证受托人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委托的参与诉讼、破产程序等职责。
具体而言,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决议,除非有法律上的无效理由,或者发行文件明确规定相关事项不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认为该决议合法有效,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但特殊事项除外。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在决议事项中有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弃权。
会议纪要认为,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作出决议的有效性,确保受托人和诉讼代理人能够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等职责。
受托人和诉讼代理人必须如实表达债券持有人对可能损害或转移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进行表决的意愿。支持受托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收取案件执行款,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六:压缩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会议纪要明确了发行人违约责任的范围,规定了投资者因欺诈发行债券和虚假陈述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并对发行人的违约责任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等发行人内部人员的连带赔偿责任进行了追究,以加强对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约束,增加债券市场的违规成本。
发行人方面,债券发行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券的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债券持有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和债券发行文件偿还本息,并承担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欺诈发行股票等证券并作虚假陈述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要求发行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诈发行证券和虚假陈述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因素,判断其是否符合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会议纪要还详细说明了欺诈性债券发行和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方法。
第七点:明确债券中介的责任
《会议纪要》明确了债券中介机构根据过错程度对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并构建了同等处罚的“把关人”责任机制。会议纪要规定了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核查和检查职责,明确了债券承销机构过错认定和免责辩护的具体内容,对债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不勤勉、尽职、公正地履行受托人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债券持有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券发行信用增级机构与发行人的共同责任。监管文件规定或者信用增级文件约定信用增级机构的信用增级范围包括损失赔偿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主张,即信用增级机构应当对发行人因虚假发行和虚假陈述导致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信用增级机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发行人等侵权责任主体追偿。
发行人与其他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发行人履行相同职责的人员,在其制作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偿付能力的判断的,应当与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债券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仍参与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或分发,或对相关事项发表积极意见的,应当与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杨培明认为,《会议》的颁布可以明确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条件和标准,目的是督促债券中介机构履行鉴证义务。对于那些努力履行职责但仍未发现问题的中介机构,《会议纪要》并没有让他们全面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赋予了中介机构充分的辩护权。一方面,这种监管可以对中介机构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它可以更有效地促使中介机构履约。
第八点:明确发行人破产管理人信托和确认债权的义务
明确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和债务确认义务,完善投资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护。《会议纪要》规定,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向被接管的破产企业披露信息,并确保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受托人有义务及时确认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申报的破产债券,以确保诉讼及时进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100万亿债市大事件:债券纠纷审理依据有变,诉讼主体资格、中介权责等都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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