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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投资者诉海印证券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案备受关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股份赔偿投资人李损失60,167.85元,驳回投资人张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

回到本案,2019年8月13日,海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接受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广东监管局发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为了配合多糖注射液防治非洲猪瘟的产业化经营,股份与徐默泰、海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并于2019年6月12日发布了《签约公告》,披露了合同的签订、承包商的介绍、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此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警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海印股份予以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不同金额的警告和罚款。

海印股份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受害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健表示,处罚决定公布后,一些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印的股份主张。今年3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了部分案件的开庭审理,其中包括李健代理的两起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虚假陈述披露日期的认定,被告关于披露日期为2019年6月14日的申辩是完全正当的,被采纳。

“一审判决虽然尚未生效,但被告认可了原告李先生的损失金额,对后续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李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临时购买海印股份,并在2019年6月14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索赔条件应由法院的有效判决决定。律师费是在投资者得到补偿后支付的。

海印股份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

李健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一审判决,虽然对海印股份的虚假陈述仅持续了两天,但考虑到股价变化和交易量,预计符合最新索赔条件的受害投资者将陆续起诉。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海印股份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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