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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黄祥源
编辑|刘增禄
一旦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将被直接终止,这是试点注册制度的科技局对退市制度改革的一大成果。然而,即将进入注册制度改革实施阶段的创业板并没有像科技局那样果断地退出。
st系统表现不佳,上市公司不应退缩
不可否认,创业板的注册制度与科技局有很大的不同,一是股权改革,二是渐进式改革。科委的试点注册制度就像一张白纸。十年前创业板开放时,未能抓住实施注册制度改革的最佳时机。现在,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革,为现有公司退出市场设定一定的过渡期,以利于平稳衔接,似乎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对于所谓的基于st的新退市规则将如何适用于实施注册制度改革后的新上市公司,答案显然需要进一步澄清。
起初,监管部门对一些濒临退市的股票实施st制度,主要是为了警示投资风险,但在实践中,st往往不应该退市而成为资产重组的对象,这已经成为一个很大的制度漏洞。内幕交易已成为投资者挥之不去的噩梦,尤其是信息不佳的中小投资者。虽然st系统自推出以来,先后多次变脸,先是st+pt,然后是st+*st,但它不仅未能使退市机制在市场化条件下变得越来越正常,反而在各种人为因素的干预和介入下,不少st将成为令人头痛的“神仙鸟”。
单纯的财务很难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现行的st制度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的亏损作为衡量指标。然而,在财务报表可能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一些st公司通过异常盈余管理手段,连续两年亏损后,突然扭亏为盈并不困难,而仅仅盈利一年后,立即扭亏为盈,导致“戴帽子”和“摘帽子”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个过程中,不要说中介机构作为发起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往往视而不见。然而,如果没有人为的操纵和故意的财务舞弊,单纯的财务指标能否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账面利润似乎不错的企业可能会因为现金流枯竭而停止生产并关闭。相反,一个有账面亏损的企业可能会因为充裕的现金流而继续经营。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账面利润并不一定代表一个企业真的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和足够的能力来支付持续经营的费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决定其能否生存的不是一些可以人为抹黑的财务数据,而是可持续管理的能力。因此,正式生效的新《证券法》与原《证券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可持续发展”取代了上市条件中三年可持续盈利的要求。尽管新《证券法》没有对退市规则的修改提出具体意见,但随着上市条件、未来退市标准、资本市场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变化以及相关基础工作的相应动态变化,标题的应有含义将不可避免。
退市制度并不严格和宽松
在即将进行的创业板注册制度改革中,取消了“最近一期无未弥补亏损”的要求,综合考虑了企业的预期市值、收益和净利润等因素,制定了多元化、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创业板改革后,将支持特殊股权结构和红筹结构的企业上市,为亏损企业的上市留有空空间。创业板也预留了一定的改革过渡期,不盈利的企业可以在改革实施一年后申请上市。但耐人寻味的是,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始终坚持这一前瞻性的改革政策,相反,它明显暴露出了顾全剩余、弃旧换新的缺陷。创业板不愿意退出市场,以照顾股票,名义上被称为新旧分割。事实上,就市场效率而言,以反映市场意愿的面值退出市场可能更好。
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与其继续因新旧分割而导致市场化退市机制倒退,不如在发行和上市条件上以“可持续经营”的标准取代持续盈利标准,在退市规则上下定决心告别st。毕竟,任何在退市过程中的严格和宽松的做法都不利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退市的正常化,反而会给退市留下无限的可能性。
(本文提到的个股只是例子,不是投资建议。(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莫再对ST恋恋不舍 新创业板就该像科创板该退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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