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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本标准共有38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类似商标、易混淆、销售豁免、权利冲突、中止适用以及权利人的认定。旨在加强商标执法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根据这一标准,要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和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判断商标是否被使用,应综合考虑用户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且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尽管这些商标在视觉效果或听觉上与其他商标有所不同,但与相关公众基本上无法区分。
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其形状、发音和含义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成、颜色和外观相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布局和外观相似,或者三维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相似,或者颜色或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组合相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似。
为了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应当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侵权嫌疑商标进行比较。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时,应根据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认知,采用孤立观察、整体比较和主要部分比较的方法进行认定。
在商标侵权的判断中,如果近似商标用于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用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也应当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该标准明确了各种商标侵权行为: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合并多个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合并多个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显著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突出,类似于他人的注册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等。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作品著作权维护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证据证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之前的,商标执法机关可以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对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业务量、广告宣传等因素。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是指自有关商标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当事人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审理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注册商标正在失效;注册商标正在续展过程中;对注册商标的归属还有其他争议。(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如何判断商标是否侵权?官方标准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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