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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吕关注的是COVID-19爆发后亟待完善的公共卫生与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在两会期间,他提出的七项建议中有六项是围绕这一主题的,包括完善传染病疫情防控信息报告、预警和发布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医疗储备法律制度,完善公共卫生事件下的社区主体和相互关系法律制度。
疫情信息报告制度亟待完善
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预警和发布功能是公共卫生应急体系运行的关键。
从现有的法律文件来看,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疫情信息系统包括三个环环相扣的内容:信息报告、预警和发布。科学合理地应用上述系统,可以预防、避免恐慌,有序地应对疫情。
鲁举了一个例子。例如,在信息报告方面,存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主体不一致的问题。此外,报告责任中“虚假报告”的定义不明确,容易导致报告主体因害怕对虚假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而不主动报告的情况。
在信息预警方面,吕认为《传染病防治法》缺乏对“突发性”传染病的预警标准,只规定了在预测流行趋势的基础上对“频发性”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的具体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不强,预警责任的监督机制也缺乏。
在信息披露方面,表示,《传染病防治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主要发布主体,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必要性缺乏规范;关于信息公开程序和内容的具体规定需要改进。
完善传染病直报和预警系统
针对传染病信息报告存在的不足,建议在信息报告体系中,首先要明确信息报告的主体。《传染病防治法》应当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的义务主体同时,《传染病防治法》应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对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隐瞒”、“谎报”、“迟报”等术语的具体含义,特别是对“谎报”进行了准确界定,并对非主观恶意导致的报告信息偏差规定了免责条款。
在信息预警系统方面,建议《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发布预警的法律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预警责任意识;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接到一线医务人员疫情报告后,未依法及时履行预警职责的,一线医务人员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向监察机关报告或报告。
在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吕认为,关于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权限,应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信息公开的领导和管理职责。卫生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计划》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揽子发布信息,修订后通过“特殊”授权强调“必要时”。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政协委员吕红兵:传染病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制度亟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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