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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5月23日电-在202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黔西河集团董事长、云曦国际董事长刘延云提交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建议》。是什么促使他提交这个提案的?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进行了采访。
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通报制度有待完善
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的头等大事。从食品安全监管和抽样检验信息公开的频率来看,国家监管部门正在逐步加强食品的抽样检验。虽然这已经创建了一个防火墙,以确保普通人的舌头的安全,但一些细节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优化。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和抽样检验结果实行不合格结果通报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
然而,监管当局的抽样检查通知中包含大量信息,一些与食品质量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也包含在食品安全问题通知中,例如标签有缺陷,但食品本身的质量是好的。一方面,消费者不知道食品安全的真正风险,另一方面,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失去信任。
此外,由于接受抽样检验的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生产者大多不统一,问题是由于食品生产者的疏忽造成的,即使食品经营者遵守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即食品经营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检验等规定的义务,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他们进货的来源,他们可以免受处罚,但他们仍会被通知,他们的声誉将遭受损失。
此外,虽然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已经在抽样场所公示,但仍可能在其他食品经营者的场所正常流通,这不仅不能完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而且对经营环境不公平。
刘延云,CPPCC全国委员会委员,河北迁西河集团董事长。(中国经济网数据地图)
推进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制度
刘延云在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生产者自愿召回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生产者在监管机构官方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发起召回问题产品,便于更直接、更全面地跟踪问题产品。
在中国,《食品安全法》第63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投放市场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在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76条也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在不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抽检通知的现状,为了突出和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增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刘延云在提案中提出了两点建议:
建议一:参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6条,实行“主动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二:推进企业“主动召回”制度,降低食品安全监管和抽检的不合格率,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全国政协委员刘延云:推进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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