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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高捷)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正确审理COVID-19肺炎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COVID-19肺炎民事案件的十项具体措施。这些措施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意见》指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首位,以调解为主,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共度难关,把矛盾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姚辉认为,在全国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意见》为全国法院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准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依法妥善处理COVID-19涉及肺炎的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导。
此外,《意见》强调应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传染病民事案件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期限的延长、加强司法协助和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COVID-19肺炎有关的案件被一个接一个地起诉到法院。其中,由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纠纷是最复杂、最复杂的纠纷类型。”姚辉表示,《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关注,第二条明确指出,只要疫情或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就是不可抗力。上述判决符合我国现行的规则体系,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贯立场。
《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直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行业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不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致因力,依法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当事人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可抗力的,应当对不可抗力直接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民事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姚辉表示,还有人担心,将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阻碍交易和使各方利益失衡。如何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确实考验了司法智慧。《意见》第三条强调,对于直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失败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因果力量,按不同规则处理。这种设计方针是灵活的司法策略和类型处理的有效途径。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成告诉记者,空有法官对不可抗力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法院需要统一的判决标准。我认为《意见》对处理这些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王成认为,由于疫情的爆发,市场参与者原有的利益安排需要重新调整。在法治社会中,利益关系的调整需要调整规则。一系列不可抗力规则是利益重新调整时需要遵守的规则。
法律专家认为,《意见》反映了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并不存在“一刀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毅认为,如果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是否以及如何对一方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显然不公平?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指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为基础,将理论情势变更制度中的重新谈判规则和合同变更规则纳入具体法律适用,是妥善解决当前疫情合同纠纷的务实之道。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怎么办?来看看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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