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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海渔船预防COVID-19肺炎疫情输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海上疫情风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效防控,坚决落实国务院联合防控机制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准确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薄弱环节,坚决防止境外疫情通过远洋渔船传入中国。

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要求防止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

《通知》指出,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远洋渔船进口疫情风险防控机制。第一,建立和完善远洋渔船提前申报制度。对确需回国的远洋渔船,实行远洋渔船提前回国申报制度,相关渔船应至少提前7天向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各地要随时掌握海上渔船生产、航行动态和船员健康状况,提前做好返港渔船的防疫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远洋渔船定点停靠检查制度。各地应指定远洋渔船停靠指定港口,各省(区、市)应指定2-3个港口。港口名单应于4月15日前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渔政渔业局。远洋渔业船舶到达香港,应当定点停靠,定点降落,并按规定接受港口检查和有关部门的检验检疫。三是建立和完善远洋渔船船员动态日常报告制度。各地应从4月15日起,每日统计所辖远洋渔船的动态和船员的身体状况,统计海上生产渔船、计划回中国渔船、在港停留的国内渔船的数量和身体状况,并每日向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渔业局报告。

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要求防止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远洋渔船进口疫情风险防控措施。首先,确保出海海员的健康。远洋渔船出境前,有关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对全体船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健康。同时,确保船舶配备足够的口罩、手套、护目镜、清洁消毒、常备药品等防疫物资,并有条件地安排医务人员上船,确保其能够及时应对突发疫情。二是严格加强对海上渔船疫情源头的防控。远洋渔业企业要合理安排航行、生产、转载和停泊,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海上输入性疫情。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海上补给、转运和港口停泊,应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尽量避免与外部人员直接接触;确需轮换船员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健康检查和隔离工作;遇到相应区域渔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派出观察员时,应要求对方做好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第三,严格对返港渔船船员进行检查和隔离。远洋渔船回国后应按规定停靠指定港口。船上人员应按照国务院联合防控机构的相关通报要求,接受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检验检疫,并根据口岸所在地的防控要求,进行集中科学观察和病毒检测。

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要求防止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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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要求防止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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