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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网上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类商业银行开展网上贷款业务的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与传统的线下贷款模式相比,网上贷款具有依赖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过程自动在线操作、无人工干预或人工干预少、贷款审批快速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方法、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网上贷款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如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到位、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等。
目前的相关管理措施并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上客户贷款的在线认证实际上突破了面对面和实地调查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弥补系统的不足,促进网上贷款业务的规范发展。
二、《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着眼当前、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已经发展了几年,行业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网上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同时,它适应了金融技术的发展趋势,摒弃了一刀切的简单监管理念,以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了监管政策的空空间。第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性和普惠覆盖率。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金融风险防控,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推广合规审慎开展网上贷款理念,防范各种风险积累。第三,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后监管,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3.《办法》界定的网上贷款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将网上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网上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的消费、日常生产和经营周转。"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本办法范围,仍受授信、贷款等现行监管规定的约束。首先,线上线下的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仍然来自线下贷款。例如,目前大部分所谓的网上企业流动性贷款、供应链融资、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前评估等实质性风险评估环节都是离线完成的,贷款申请和后续操作环节都是在线完成的,以方便借款人和提高效率。第二,部分抵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等程序需要离线完成。第三,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的线下审查内容较多,不属于《办法》中互联网贷款的定义范围。
网上贷款不仅要符合《办法》的规定,还要符合现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信贷和贷款的一般规定。
4.《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来防范和控制网络贷款风险?
网上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赖大数据风险建模、全过程自动化在线操作、贷款审批快捷等特点,容易出现授信额度过大、多头分债、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网上贷款业务风险,本办法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小额短期互联网贷款原则,设定个人消费信贷额度,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控和预警模型对其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如果发现预警触发条件,应及时给予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应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并完善委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的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投资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用于投资固定资产和股权。如发现贷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第四,提出了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和全方位要求,明确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职责。第五,加强事后监督。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网上贷款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和监控机制,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监管要求,严格遵守风险底线。
5.《办法》对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目前,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以多种方式发展网上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有利于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但是,一些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全行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足,导致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的风险向银行蔓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系统化管理机制,提升合作机构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建立统一的全行各类合作机构准入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从运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的资质应与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第二,在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署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程序、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风险分担以及客户权益保护。合作协议应体现风险与效益相匹配的原则。第三,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及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产品的信息、自身及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以避免顾客之间的品牌混淆。第四,商业银行应继续管理合作机构,并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不能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独立控制风险的原则审慎经营,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对单笔贷款投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6.《办法》如何体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理念?
网络贷款不仅有助于银行提升金融技术水平,促进银行转型发展,而且有助于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更好更方便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网络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于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其普惠性金融特征更加突出。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和“分销服务”改革的要求,商业银行可以不经行政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同时,灵活处理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和条件,有利于保证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的连续性,提高小微企业及其主要信贷的比重,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关键时期有效支撑实体经济。
七、《办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什么要求?
《办法》以网络贷款发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和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网上贷款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不规范收款管理等问题,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办法》分几章全面提出了消费者保护要求。第一,商业银行应建立保护网上借款人权益的机制,将消费者保护纳入网上贷款业务的全过程管理,让卖方负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的来源、使用和存储,特别是在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履行对借款人全面信息披露的义务,应全面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本成本、偿债安排、逾期收款、咨询和投诉等信息。,从而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禁商业银行与有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及暴力收集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八、《办法》是否限制了地方商业银行的跨区域会展业?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应坚持发展方向,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鉴于不同银行间网上贷款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办法》没有为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但本地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利用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控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的发展。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的审慎监管要求。
一些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主要在网上开展业务的银行不受《跨区域经营办法》的限制。
9.如何设定《办法》的过渡期?
为确保现有网上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设定了两年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办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的股票网上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为加强现有股票业务的规范化,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报告业务规划、风险控制措施、股票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监管机构在评估上述报告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股票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性整改方案,并与上述报告同时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监督其有序实施。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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