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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新的交通方式,在线预订出租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快速增长到标准化发展的渐进过程。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在线出租车预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全国各城市规范了在线出租车预约服务的发展。2017年4月,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实际,我市首次颁布了《银川市网上出租车预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标志着我市网上汽车预约标准发展的法制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凸显出与在线出租车预订发展的实际契合度不够,在某些方面可操作性不强。
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显示,2019年,在总结和借鉴相关城市政策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银川市对本细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经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批准。市交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网络信息局现有的6个部门于2020年4月30日联合发布实施。
本次发布实施的《细则》旨在修订和完善原《细则(试行)》,解决车辆网上注册标准高、注册时间短的问题。具体通过以下几点:
一是将本市拟注册的原有网上汽车车型修改为7座以下的乘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商用车等车型),充分体现了网上汽车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和个性化需求的特点,更符合行业实际情况。
第二,该市路网车辆的原标准修改为: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排量不小于1.6升(1.4T)。鼓励推广新能源网络储备出租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行驶里程不少于400公里。原标准体现了高档车的特点和较好的舒适性,而修订后的标准更好地适应了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
三、车辆行驶证原登记日期距网上汽车申请时间不足2年,现修改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始登记日期距网上汽车申请时间不足7年。网络汽车进入客运市场已经六年了,政策相对滞后。修改后,更加符合网络汽车的实际情况,避免了资源浪费和黑车的增加。
除上述修改和完善外,本次发布的《细则》的其他内容与2017年发布的《细则(试行)》的相关条款完全相同。即由总则、网络车及其车辆、驾驶员许可条件、网络车操作规范、监督检查和补充规定五部分组成,共23条。
图片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规则》全文如下:
银川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出租车管理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网络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郑宁办发〔2016〕176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尹正办发〔2017〕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上预订出租车(以下简称网上汽车)业务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汽车服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合格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邮轮出租车预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作为出租车的组成部分,要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有序发展出租车。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络车辆的管理,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网络车辆的日常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络相关车辆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空燃气质量、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车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中的负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规模评价,编制出租车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网络汽车运价由市场调节,必要时可由政府引导。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公布定价规则、出租车定价方法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督下提供发票,不得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汽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的许可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网上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网上和线下服务能力。除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具体条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地省级交通部门认可的在线服务能力。
(二)未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具有相应的服务组织和服务能力。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四)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证、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查维护、网络汽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网络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体系。
(6)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第八条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具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居住证6个月以上。
(二)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三)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四)从事邮轮服务的,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未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记录。
(五)全市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车辆,除具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的7座及以下客车达到本市规定的可登记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鼓励推广新能源网络储备出租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行驶里程不少于400公里。
(三)自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初始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7年的。通过商用车环保和安全性能测试后,车辆外观颜色、车辆标识和车牌号应与游行车辆明显区分,不得安装游行车辆服务设施和设备如顶灯、空运载灯等。
(4)投保商业型交通保险、商业型第三方责任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五)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包括音视频传输),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运营安全标准的要求。
(6)车辆应配备具有网络汽车服务平台服务器、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估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七)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的使用性质应当登记为出租汽车客运预约。不得有其他以车主名义注册的巡航车或网络车,本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资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网络汽车的企业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应当载明:(一)经营范围:网上预约出租汽车;(2)经营区域:银川行政区域;(3)经营期限:4年。解释不同意的原因。
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可以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对于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没有违法行为的申请人,每次换发期限为4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汽车业务的车辆,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注册为联网汽车的车辆发放《联网出租车运输证》,并说明考试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二条网络车退出运营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登记和变更工作。
第十三条驾驶员申请从事网络汽车服务,应当由其网络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考试合格的,应当接受客运服务职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如果考试不及格,应说明原因。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类从业资格证并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在申请后直接换发《出租汽车驾驶员网上预约证》或委托平台公司进行条件核查。但是,在办理网上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先取消巡航驾驶员的注册资格。
网络汽车驾驶员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完成注销登记,申报信息包括驾驶员资格证书信息、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取消注册后,网络汽车驾驶员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络汽车服务。
第三章是关于网络汽车的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合法权益。除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确保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服务。如实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的服务信息。司机搭载乘客时,不得推送新的操作信息。
(二)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平台数据库应当将运营动态数据实时传输至本市监管平台,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与平台相连的车辆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应统一贴标签。应根据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和测试车辆的安全性能。
(四)新能源电动汽车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目录》规定的标准。
(五)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止点的一端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六)明确服务项目,宣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建立和实施车辆维修、驾驶员守则、安全驾驶、治安防范、学习和业务培训、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时限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相关投诉处理档案,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7)在提供网络汽车服务之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方式向乘客明确各方的责任。协议应明确平台公司在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等方面的责任。
(八)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客车的名义提供网络汽车运营服务。
(九)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署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或免除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网络汽车驾驶员除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网络汽车运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无营业执照进入服务平台,不得使用无营业执照的车辆提供网络汽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的地方等候秩序或者乘客,不得带游客游行,不得在游行调度站排队等候。
(四)执行出租车定价规定,主动告知乘客营运成本。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指令提供运营服务,按照合理的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拒绝载客或落客;如乘客因特殊原因不能操作或取消行程,应按要求及时向平台报告。
(6)保持服务平台司机客户端和个人通讯设备的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发现乘客遗失物品,主动提醒并归还;如果无法退回,应及时送至平台公司进行退回。
(八)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九)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控制设备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携带影响车内健康的宠物和物品。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
(4)不得吸烟、吐痰、乱扔杂物或损坏车内设施设备,不得向车外乱扔物品。
(5)遵守网上汽车运营和服务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并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平台,加强对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安全检查,加强对网络汽车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发证管理。制定服务质量信用评估标准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网络汽车服务质量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乘客投诉处理等信息。评价结果作为网络汽车平台和驾驶员进出、评价最佳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在网络上对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一次审查和复核,审查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和外观颜色的变化、具有驾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急报警装置以及所需的服务设施等。
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获取和查询辖区内汽车平台公司的车辆登记、驾驶员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网络信息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相关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规定、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汽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人类社会、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汽车运营进行相关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经营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处罚等信息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网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用评估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原《银川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教发[2017]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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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门槛降低!银川“网约车”新规出台:7座及以下、轴距≥2650毫米、排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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