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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伟
《证券日报》记者4月3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悉,为规范股东非公开转让配售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非公开转让配售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定义两种类型的买家
禁止过桥和短期交易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介绍,股份减持制度是在设立科技局和试行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整合和完善的基本制度之一。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介绍,非公开转让是一项重要的科技板块制度创新,其主要制度功能有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市场化定价约束机制的形成。第二,满足创新资本退出的需求。第三是引入增量资金减持股份。
根据《实施细则》,股东可以向科创公司其他现有股东配售其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其他股东可以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价格和数量安排自主决定是否参与配售。配售股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现有股东的交易权利,并在首次发行前提供更多的股份减持选择。
《条例》明确了股权转让主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另一类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及基金备案办法》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用于转让股份的相关产品已经备案。此外,《实施细则》还允许产业资本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参与非公开转让,这有利于科技企业通过非公开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形成有效的产业协同效应。
同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跨桥转让,确保非公开转让询价和定价的公平有效,《实施细则》重点规范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要求,禁止关联方参与非公开转让。也就是说,在拟转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与股东和中介机构有关系的机构投资者不得参与非公开转让,以避免通过关联方持股的方式损害非公开转让的公正性和制度功能的发挥。为防止短期套利,《实施细则》规定,受让方通过非公开转让方式转让的股份在转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设定转让底价
避免干扰二级市场的稳定运行
据了解,《实施细则》根据市场化原则设计了非公开转让的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反映交易双方的真实价格预期,确保必要的交易效率,避免干扰二级市场的稳定运行。
首先,市场是独立组织的。非公开转让主要由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委托的其他实体组织,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参与;市场主体独立完成转让委托、确定查询对象、发送认购邀请函、收集认购报价、确定转让结果和申报转让。
第二,全价游戏。机构投资者认购报价完成后,中介机构应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并初步确定受让方和转让数量。被分配查询对象的最低报价为当前调拨价格;如果认购不足,可按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
三是设定转让底价。为避免非公开转让的极端价格,干扰二级市场的正常交易,转让底价不得低于发出认购邀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70%。
第四,注重交易效率。考虑到非公开转让的组织和实施有一定的成本,在单次非公开转让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单独或集体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应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保证非公开转让的市场效率。
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和充分
窗口期间不能转移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参考交易价格、非公开转让数量等信息来判断科创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有必要及时披露。
一方面,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与非公开转让,科创公司还应披露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或面临重大风险,业绩是否大幅下降,控制权是否可能发生变化等重大问题。此外,在定期报告披露期内,但科技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进行非公开转让。
另一方面,应区分非公开转让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转让前,转让股东应披露转让意向和计划、拟转让股份数量、转让原因、底价等信息,并明确市场预期。交易完成后,转让股东应披露转让报告,公开转让结果和询价,中介机构应对本次转让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配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70%
四维监管保证合规
据记者了解,为了形成多元化的资本退出渠道,为现有股东参与IPO前股份转让提供选择,《实施细则》参考了市场实践中的配售制度,规定股东可以通过配售将其IPO前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从而达到减持股份的目的。
在具体规范方面,首先是提高市场效率和可操作性,配售股份数量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二是配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70%;三是具体配售和转让安排参照科技公司配售执行;第四,参与配售的股东应披露配售计划和配售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介绍,为确保非公开转让和配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从转让股东、受让方、中介机构和自律四个方面进行了监管安排。
首先,明确转让股东不得实施非公开转让和配售。如果在目前的减持体系中,股东不被允许减持股份,则不得进行非公开转让或配售。同时,为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利用信息进行股份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定期报告前的窗口期内不得进行非公开转让或配售。
二是规定双方禁止的行为。《实施细则》要求转让股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转让,受让方按照诚实、守信、独立、客观的原则合理购买。不得有不当影响购买报价、串通报价、虚假报价和利益转移等可能影响非公开转让和配售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三,应该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在非公开转让和配售的诸多环节中,《实施细则》要求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严格履行验证职责,确保合法合规。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与非公开转让和配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验证转让方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督促双方合法合规地参与非公开转让或配售。
第四,自律。《实施细则》除了对信息披露进行定期监管外,还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非公开转让和配售参与者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规定交易所可以对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的非公开转让和配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以确保非公开转让配售制度的规范运行。
(编辑李波)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科创板非公开转让细则征求意见 禁止过桥和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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