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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参与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修改后证券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 以下简称《国家局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媜办发〔2020〕14号)现就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1.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向普通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并审核发行和上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进行登记。
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登记制度实施后,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参照现行规定暂不执行。
三.本所发行上市审计遵循依法、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实施电子审计,提高审计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申请、受理、查询、回复等事项通过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办理,审核流程和时限暂按现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相关规定执行。
4.在审计过程中,本所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国务院通知》、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并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批准的,交易所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履行发行登记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发行上市审查终止,并告知发行人理由。
5.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清晰、易懂,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家通知》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按规定进行检查,协助发行人提交申请文件。
6.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登记后,发行和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现行规定执行。
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期间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等事项,按现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对于已暂停上市的债券,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调整债券上市交易方式的通知》(深交所发〔2019〕39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确定交易方式,并及时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仍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本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上市预审核。
九.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将尽快制定和修订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规则和上市规则,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发行。
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上市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根据现有的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我特此通知你。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上交所:3月1日起不再实施公司债券暂停上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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