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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福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压力,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单幢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并制定了后期建设计划,可申请该建筑重点监管资金的50%。降低预售关键资金的监管比例。对2020年1月15日(含)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由6%调整为3%。如果疫情影响建设,商品房预售的形象进度标准应适当降低。高层和小型高层建筑预售的形象进度从1/3调整到1/4,多层房屋预售的形象进度从1/2调整到1/2。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意见》还建议,为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快启动,激发市场消费活力,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人150元/㎡补贴,启动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和房管局共同制定)。
以下是全文:
福州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
稳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福政发〔2020〕3号),我们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渡难关
一是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和重建。建立企业复工复工报告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只要具备完整的防疫条件和复工条件,应当一次性完成。项目恢复后,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企业恢复重建和项目恢复开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单位:市房管局、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的网上审批,推进网上收货、网上审批、网上交付。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的电子材料应提前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供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疫情结束后,应提交原始纸质材料。(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管局)
三、降低征地资金成本。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宗地已售出,按规定应在2020年1月23日后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延迟签署《交易确认书》的期限为疫情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延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期限为疫情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于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如按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可申请延期付款,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延期支付期限为疫情消除后15个工作日内。对于今年新出售的房地产土地,投标保证金比例将降至最低价格的40%。对于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如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开放和竣工,受让人可申请延期开放和竣工,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延期时间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由市(县、区)政府(或管委会)根据用地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负责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20年1月23日至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并在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房管局)
五、拖延支付城市基础设施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疫情期间办理建设申请手续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付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房管局)
六、调整预售重点资金使用节点。为了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压力,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单幢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并制定了后期建设计划,可以申请该建筑重点监管资金的50%。(负责单位:市房管局)
七、降低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对2020年1月15日(含)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由6%调整为3%。(负责单位:市房管局)
八、放宽商品房预售申报条件。如果疫情影响建设,商品房预售的形象进度标准应适当降低。高层和小型高层建筑预售的形象进度从1/3调整到1/4,多层房屋预售的形象进度从1/2调整到1/2。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单位:市房管局)
九、激活市场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快启动,激发市场消费活力,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受益财政将给予购房人150元/㎡补贴,启动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和房管局共同制定)。在此期间,如果购买新建商业建筑,在购买者全额缴纳契税后,受益财政将全额补贴购买者缴纳的契税(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和税务局共同制定)。加强房价控制,防止房地产企业因住房补贴而任意提价,真正造福人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管局)
十、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职职工购买新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分阶段提高至60万元。从7月1日起,将恢复到目前最高限额50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一、推迟企业的竣工交付时间。因疫情或防疫控制需要,房地产项目不能按期竣工交付的,应依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并按合同约定将竣工交付时间顺延三个月,顺延期间不计算违约责任。(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房管局)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开发项目的信贷额度,加大贷款力度。对于房地产项目,要任意贷款,切断贷款和压贷,适当降低企业贷款利率或在疫情期间免息。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贷款难以偿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还款承诺书后,适当延期,支持房地产企业渡过金融难关。(负责单位:金融机构)
本政策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江西抚州: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享受补贴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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