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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记者杨健每一次编辑何建玲
图像来源:杨健
在a股市场,许多投资者希望扩大杠杆以扩大收益,而场外融资是杠杆渠道之一。
2020年2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深圳市何新泰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谢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据《国家商报》记者报道,双方的合同纠纷主要源于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资本配置协议和投资协议被一审法院宣布无效,投资者的损失需要投资公司赔偿。然而,经投资公司上诉后,最终部分被推翻,二审法院裁定投资者应承担30%的责任,70%的损失由投资公司承担。
根据本次股权分置委托投资交易被强烈引用的判断,2015年5月20日,原广州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姚(甲方)与郭继兴(乙方)签订了《中标资金分配服务协议》,约定郭继兴的资金分配金额为600万元,郭继兴的存款金额为200万元,郭继兴的经营总额为800万元,资金分配比例为1:3,警戒线为0.80。姚每月根据所分配的服务量收取固定的服务费,服务费率为1.35%/月。如果少于一个月,则按整月计算。该协议始于2015年5月20日,止于2016年5月19日。合同末尾有原金公司的印章,姚和郭继兴的签名。
2015年5月20日,郭继兴(甲方)与何新泰富公司(乙方)签订《投资咨询协议》。鉴于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人才实力和二级市场运作的经验,郭继兴委托何新泰富公司管理其配置的800万资产,并出具了委托书。郭继兴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由何新泰富公司统一管理。合作期限为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双方同意郭继兴提供8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账户(合作基金)。何新泰富公司每天向郭继兴汇报一次总资产变化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授权书中,郭继兴无权查询账户资产,也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此外,双方同意何新泰富公司的投资运作可分为后次保证金和非后次保证金两种运作模式,各占50%。其中,何新泰富公司提供的利润率为20%。当营业账户达到警戒线时,何新泰富公司将补仓。如果到达收盘线并被关闭,何新泰富公司将承担所有损失。对于非劣保证金,郭继兴将在营业账户到达警戒线时平仓,如果账户到达平仓线并平仓,郭继兴将承担全部损失。此外,协议还规定,如果由于何新泰富公司的经营失误,郭继兴的账面损失接近冲抵,何新泰富公司应负责及时补充资金,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如本协议经营期终止或协议终止,郭继兴资金损失,由何新泰富公司负责赔偿。
郭继兴与何新泰富公司签订《投资咨询协议》时,没有开立自己的股票交易账户。签订合同后,他还将资金汇至谢伟的股票账户,并借谢伟的股票账户进行各种操作。证据显示,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和5月27日将人民币200万元和8.1万元划入姚的账户。谢伟、郭继兴主张合同约定投资基金200万元,谢伟、郭继兴向合同约定的原黄金公司支付利息8.1万元。另外,林的资金流向显示,2015年8月27日,姚通过林将投资本金人民币570,825.15元返还给、郭继兴。此外,根据上海蜜蜂老虎铭创软件有限公司检索到的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客户编号为849-02272,客户名称为a-谢伟(未注明市值)。2015年5月22日,资金存入200万元,融资贷款600万元。2015年8月21日,该账户总金额为6,651,825.15元,其中已提取651,825.15元
2018年7月7日,姚发表《声明书》,声明姚因个人违法与原黄金公司及其股东有牵连,并指出其与、郭继兴的募集服务协议被姚滥用。盖有原黄金公司公章的空白文是与谢伟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资金进入了姚明的个人账户。原审法院认为,上述“声明”或证言是姚本人作出的。根据有关规定,代理行为有效;此外,基金分享服务协议盖有原黄金公司的印章。姚作为原黄金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郭继兴作为合同的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姚具有代理权,因此姚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这两项协议被宣布无效,一审判决被部分推翻。法院认为,根据谢伟与郭继兴、原金金公司签订的《资金调拨服务协议》,原金金公司向谢伟、郭继兴提供股票营运账户和营运资金,违反了股票实名制和禁止法人非法借贷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此外,根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谢伟和郭继兴无权查询该账户的资产,也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两项协议的规定规避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同时,原金金公司利用蜂虎铭创公司系统从事场外集资业务,何新泰富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破坏了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本案涉及的《金金英融资服务协议》和《投资顾问协议》应视为无效。
根据检索到的涉案账户资金信息,该账户初始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在委托交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总资产低于协议中约定的清算额度,符合资金分配服务协议的约定,符合强制清算的要求。其次,所涉账户的损益是融资人与第三方(即何新泰富公司)之间证券交易和投资的结果,而不是履行资本配置协议的结果。此外,所涉及账户的交易记录显示,截至2015年7月28日,账户持有的股票全部卖出,账户余额为6,651,825.15元。根据资本配置服务协议,谢伟和郭继兴必须返还初始资本配置金额600万元,并按1.35%/月的服务费率支付4个月的服务费32.4万元。
根据《投资顾问协议》的条款,如果何新泰富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何新泰富公司将及时补充资金,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但是,何新泰富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履行向本案所涉账户提供劣质保证金的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投资咨询协议中约定的800万元合作基金实际由何新泰富公司操作,并在谢伟、郭继兴等操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往来账户出现资金损失时支付,一审法院认定何新泰富公司存在操作失误。本协议属于委托理财,实际上是一种贷款关系,适用相关贷款法律的相关规定。现谢伟、郭继兴、何新泰富公司约定的协议期限届满,何新泰富公司应向谢伟返还800万元资金。
根据蜂虎铭创公司的流水查询,800万资金中包括谢伟转账200万和600万,确认600万已经返还,所以何新泰富公司在扣除600万后应返还剩余的200万。现谢伟、郭继兴已确认收到570,825.15元,扣除原金公司8月份约定的服务费81,000元后,何新泰富公司应赔偿谢伟、郭继兴损失1,348,174.85元。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判决何新泰富公司赔偿谢伟、郭继兴损失1,348,174.85元;如果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二审法院认为,郭继兴和何新泰富公司应承担30%的损失,何新泰富公司应承担70%的损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5年7月28日,谢伟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账户余额为6,651,825.15元。2015年8月21日,账户资金支取651,825.15元,人工还款600万元。扣除600万元的分配后,郭继兴的总损失应为1348174.85元。郭继兴承担30%的损失,即404,452.45元,何新泰富公司赔偿郭继兴剩余的70%的损失,即943,722.40元。为此,二审法院变更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何新泰富金融赔偿郭继兴损失943,722.40元;
部分民间投资者认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统一了判决思路,稳定了社会的合理预期,明确了场外资金分享合同无效时是否返还利息以及如何返还利息。此外,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投资者与互联网配售平台、私募公司等法律机构签订的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股票配售合同应视为无效。募集公司或者交易软件经营者利用交易软件实施变相经纪业务的,合同也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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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又一起配资炒股纠纷:被强平后配资、投顾协议均被判无效,投资者拿回七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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