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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字: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芒。
据媒体报道,西宁市某个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已经在武汉工作了很长时间。最近回到西宁后,他拒绝执行市疫情指挥部提出的“重点地区人员到社区(村)登记,主动到家里隔离”的政策,故意隐瞒真实的行程和活动,编造假的拜望日期,故意隐瞒发烧、咳嗽等症状,欺骗来访者,多次主动与周围人密切接触。同时,他故意隐瞒儿子一起从武汉回来的事实,儿子也多次外出,与人群保持密切接触。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对苟进行了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隔离和治疗。
资料来源:Sohu.com
鉴于此案,明眼人可以看出疫情危急,而苟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这一事件的宣传也是为了树立一个榜样,避免更多的人在疫情发生后回到自己的家乡,而不是侥幸地伤害他人。然而,刑法有其自身的法律逻辑和科学理论。在本案中,苟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仍需客观分析。
主观心态:故意还是过失?
整理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反映主观心理的几种行为:
1.故意隐瞒真实的旅行和活动;
2.编造虚假的拜望母亲日期信息;
3.故意隐瞒发烧、咳嗽等症状;
4.积极与周围的人接触多次;
5.隐瞒儿子从武汉回到南京的事实,导致儿子在外面活动并与人群密切接触。
有一个共识,每个人都可以同意,故意隐瞒旅行和活动不等于故意传播病毒。如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找到行为人故意传播病毒的证据,而不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证据。
显然,郭台铭故意隐瞒其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日期、隐瞒发烧和咳嗽症状以及隐瞒其子女的行程是非法的。特别是在这个特殊时期,作者像其他人一样在道德上谴责他,认为他的做法是荒谬和无知的。
根据已有的行为,我们可以推断出苟的主观心理是什么。
诚然,作为一个有意识的成年人,郭台铭不想染上新的肺炎,更别说感染他的儿子、亲戚和朋友了。然而,他是幸运的,也就是说,苟已经意识到他来自一个疫区,可能携带一种新的肺炎病毒。在一般规律中,主观认知分为两个要素:第一,认知要素,即行为者认识到其行为的本质;第二,意志因素,知道行为的本质并“想要”这样做。学术界对“意图”究竟如何界定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有“认知要素”就足够了,并认识到一个人的行为的性质是刑法所不允许的。一些学者认为,要构成限定意图,既要有认知要素,又要有意志要素。目前,我国采用的一般理论是后者,它既有认知因素,又有意志因素。
请注意,这里有一个时间的分水岭:“邹还在走自己的路,掩盖从武汉回家的时间+欺骗调查访问人员”等。然而,警方有证据证明他预见到了风险。此时,邹的下一步非常重要。他是否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防止风险的发生,即使他戴着面具,或者他不能去参加聚会?如果他确实有一些“本地方法”或“行动”来降低风险并将其转化为有害结果,如果是这样,他的行动就是过度自信的错(当然,必须有证据证明他已经努力防止风险转化为危险)。
当然,我们模拟现实情况。如果行为人确实隐瞒或欺骗了调查人员,并且没有解释他的真实行踪和活动,但行为人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自我隔离,切断传染源),从现行刑法来看,我们不能给他定罪,最多是违法处罚。回到这种情况,苟行为的分解可能是过度自信的过错(虽然他意识到行为的风险,但他认为危险不会真正发生是出于对自己能力和客观条件的盲目信任,从内心来说,行为人反对结果的发生,不能认识到结果的发生)。毕竟,他已经感染了自己的孩子。在中国传统家庭中,很难认为“父亲是被自己有意或不顾儿子而传染的”,当然,这也很可能表明,没有证据证明苟为避免传染他人而做出了真诚而有效的努力。那么,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根据媒体对该案的描述,苟有典型的肺炎症状,如发热、咳嗽等,并多次与周围的人密切接触,这说明他的主观心态已经滑向了间接的意图(在这里,苟的认知能力,如教育背景、生活经历、理解能力、基本常识等应该结合起来),即他已经意识到风险很有可能被具体地意识到,但他并没有采取阻断措施,而是主动接近人群,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这是故意的行为。如果罪名成立,苟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刑期可达死刑,但结合本案情况,我认为他不会被判处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由两部法律规定,即《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前者构成犯罪而不造成严重后果,但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的;后者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不要求是故意,过失也可以构成犯罪。
在2003年“非典”期间,《关于办理影响突发传染病防治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突发传染病及其他灾害”是指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他突然发生并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灾害。显然,当前新型冠状动脉性肺炎在司法解释上属于“突发传染病疫情”。因此,为了评价犯罪人苟的行为,有必要借助现行有效的2003年司法解释。
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证据被锁定,如果行为人确实是故意的,他将面临犯罪的惩罚;但是,作为法人,我们对苟的一些行为比较敏感,可以确认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因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因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的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监禁的重要条件:“情节严重”
毕竟,突发传染病并不常见。2003年后,中国没有大规模的疫情。因此,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没有发现在刑法意义上情节严重到何种程度。
根据制度解释,我们在同一法律中找到了其他犯罪的认定标准。过失引起火灾的,在下列情况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即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即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你涉嫌故意犯罪,你将根据刑法第114条被判刑,没有严重后果;造成公私财产重大伤亡或者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只有一个人需要严重受伤或死亡)
写在最后
显然,本案的核心焦点是苟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
然而,这需要公安机关和行为人自己寻找证据来证明他们各自的主张。最后,如果你隐瞒了真实的行程并欺骗了调查人员,你就确信自己没有生病,而且你太麻烦了,无法带走那些有麻烦的人。你不想被孤立,影响新年或工作;或者你真的知道你可能生病了,故意编造谎言并“对付”调查人员,最终导致许多人生病的后果?这需要客观的证据和合理的分析。刑法不仅要保护利益,也要保护“坏人”自卫的权利。
同时,对于苟的儿子来说,由于他儿子的行为没有受到刑事起诉,所以有必要谨慎用词,以免他的儿子受到周围同学、朋友和亲戚的歧视。在媒体报道中,语言含糊不清,似乎暗示着孩子知道自己被感染了,故意与人群密切接触,容易引起误解;建议调整单词。毕竟,他也被感染了,他在为自己的生命而战。这并不容易。让我们等待它。
最后,我们应该表明我们的立场:我们坚决支持预防疫情的战略部署,坚决反对有人趁机危害社会。在此,我们郑重告知那些在疫区有类似旅游经历和工作经历的人,他们故意隐瞒和欺骗调查对象,并密切注意联系社区工作者和调查对象,以争取宽大处理,不伤害他人!!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肖飒:案例|隐瞒疫区旅行史 为何会被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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