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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在实施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理念和文明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在房价变动过程中,双方的利益应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主任孟想法官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首先,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了销售程序的适用。例如,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意见》第九条第二项增加了直接出售的情形,即如果直接出售的可变价格足以清偿执行债务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拍卖直接出售。
又如,《意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评估价格过低,可能通过拍卖损害其利益,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格的价格自行出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 如果在财产评估过程中故意降低评估价格,并以此价格低价出售财产,也可以允许。
其次,在网上拍卖中最大限度地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参与竞价,避免财产拍卖。如《意见》第十条规定,在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网上拍卖平台和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卖视频的宣传和现场看样工作。又如,虽然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拍卖条例》第三十条),拍卖财产售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买受人,但依法不能交付的除外。然而,在实践中,当拍卖房地产,一些法院认为这是很难腾空,所以他们在公共信息中声明,他们不负责腾空,这使得投标人不敢出价。这不仅会导致财产拍卖因为没有人出价,而且会严重损害司法销售的公信力。《意见》第十条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唐)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最高法: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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