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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客户2月20日报道,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今天联合发布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座谈会纪要》,对当前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规定。
《纲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境执法司法制度和最严格的环境执法理念,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包括11个问题:
一是单位犯罪的认定。它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投资者、经营者和主要的利益追求者。
二、犯罪未遂的认定。它规定了根据环境污染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三,主观过错的认定。明确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务、专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第四,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显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试行阶段,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
第五,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要坚持实体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原则,对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和经营的产业链进行全链、全环节、全过程的刑事打击,摸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切断利益链条。
第六,投掷危险物品罪的适用。显然,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排放、倾倒和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他仍在实施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显然不足以以以环境污染罪对他进行处罚,他可以以投掷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第七,处理涉及空气污染的环境行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经行政处罚后有上述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的认定。显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应从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部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九是有害物质的鉴定。显然,我们应该坚持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污染行为的恶劣程度、有害物质的危险性和毒性等。,准确识别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其他有害物质的社会危害性。
十是严惩的决心。它规定了长江经济带11个省的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况。
十一是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五部门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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