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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2019年指引》)。通知指出,为促进基金市场发展,基金产品应进一步完善。发展及创新服务机制修订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产品的发展及创新服务指引,
事实上,自2001年开放式基金以来,中国的基金产品创新已经进入快车道。封闭式基金和包括etf和lof在内的分级基金都为丰富国内基金产品的细分类型、满足各类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需求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随着近年来二级市场的大幅波动反映出基金产品创新背后的风险,2019年指引加强了创新产品的风险防范。根据深交所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1月底,深交所上市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开放式基金、分级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总市值为1370亿元。这也意味着这个数千亿的市场将在未来迎来基金产品开发和创新的新标准。
基金管理人对比新旧指引的变化,整理出基金产品开发创新指引的最新要求如下:
1.立法的目的是增加“加强创新产品的风险防范”
新修订的指引在阐述立法目的时指出:“为促进深交所基金市场发展,做好基金产品开发创新工作,加强创新产品风险防范。”与2014年的指引相比,立法目的增加了“加强创新产品风险防范”的内容。
业内人士评论称,近年来,在经济低迷的过程中,资本市场风险事件增多,基金产品创新的风险风格得到加强,符合此前严格的监管要求。
2.常规产品申请材料的变更不需要“产品计划”
2019年,指引修订了基金管理人申报和开发基金产品所需提交的材料。根据新规要求,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深交所提交的材料包括:
(1)产品开发申请;
(2)基金合同(草案);
(三)招股说明书(草案);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4年指引相比,新规定要求的常规产品资料中增加了“招股说明书”的法律文件,但不再要求“市场分析与销售计划”和“产品计划”。相应地,2014年指南中对“市场分析及销售计划”和“产品计划”材料的申请内容的要求也被删除。
3.创新产品的应用要求更加详细
虽然常规产品的申报不再需要“市场分析与销售计划”和“产品计划”,但在新规定的第三章“创新产品与服务”中,基金经理进行产品创新仍需提交这两份报告。
根据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开发创新产品,除提交常规产品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产品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
其中,产品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发展的意义;
(二)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开发情况;
(三)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投资事项;
(4)市场需求分析和销售计划;
(5)技术可行性分析;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认购、购买和赎回;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与2014年的规定相比,《产品计划》增加了“市场需求分析和销售计划”,并增加了“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新要求。
4.加强创新产品的风险评估
与严格监管的立法目的相对应,2019年指引要求创新产品提交专门的“风险评估报告”,并说明上市后产品的流动性指标、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合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规要求创新产品来评估可能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以及相应的处置机制。新规定还强调,需要解释创新产品是否会导致证券市场和其他市场之间的风险传染,是否会导致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这是新的关键内容。
5.新的创新产品跟踪、监控和报告系统
与2014年的指南相比,新指南还增加了创新产品的跟踪、监控和报告系统。该指引要求创新产品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跟踪监控上市产品的运行情况,并在上市的第一个月、第一季度和第一年向深交所提交产品运行报告。当产品存在操作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据北京一位基金研究员分析,基金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产生了许多细分的创新产品,如分级基金。然而,一些创新产品曾在牛市和熊市交替时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涉及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公开发行杠杆等内容,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关注。
“经过多年的实践,深交所的新规定与时俱进,加强了对基金创新产品的整体监管,这将有助于未来的创新产品更加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基金研究人员说。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基金市场发展,做好基金产品开发创新工作,加强创新产品风险防范,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开发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包括常规产品和创新产品。
第三条本所在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基金管理人开发基金产品,支持基金管理人进行产品创新,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应用和服务
第四条申请开发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基金人员编制、技术体系和相应的正常运行
业务系统;
(二)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三)交易所的基金产品已经开发,且运行良好;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的基金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定位明确,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
(二)在产品的认购、购买、赎回、交易、登记结算、估值和投资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防范和化解产品风险;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基金产品时,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产品开发申请;
(2)基金合同(草案);
(三)招股说明书(草案);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的产品开发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本所办理的业务,包括网上销售、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等。;
(二)相关技术条件、人员配备和业务系统准备情况;
(三)首次申请开发本所基金产品时,应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交易所的基金产品已经开发,应说明股票产品的运作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现场规模和流动性等。;
(四)收到交易所无异议函后6个月内未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产品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
(五)拟开发基金产品的市场持有人数量和市场融资规模的估计;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原则上,本所允许多个基金管理人开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产品。如果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的基金产品被本所认定为重大创新或对本所基金市场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本所可在适当时间内予以保护。
第九条交易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可酌情向基金管理人反馈,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反馈情况提交书面答复或修改材料。第十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常规产品且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交易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出具无异议函,但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产品除外。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提交产品开发申请材料后,可以就申请进度和产品保护期向交易所咨询。
第三章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交易所鼓励和支持基金管理人进行产品创新,协助基金管理人做好相关准备,共同推动基金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创新产品时,原则上应具有一年以上本所常规产品操作经验。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开发创新产品,应当首先向本所提出开发创新产品的意向。
根据发展意向,交易所组织相关部门和市场参与者提供创新产品运营模式和技术体系的业务技术咨询和评估等服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完善产品计划,推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对创新产品的初步认可。
具有开发意图的创新产品经交易所、相关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初步认定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交易所提交创新产品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开发创新产品的,除提交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产品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
其中,产品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发展的意义;
(二)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开发情况;
(三)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投资事项;
(4)市场需求分析和销售计划;
(5)技术可行性分析;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认购、购买和赎回;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后产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反操纵估计;
(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明确、充分,投资者获得的相关信息是否
是否方便及时;
(三)是否需要设立特殊的投资者适宜性安排;
(四)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以及相应的处置机制;
(5)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以及相应的对策;
(六)是否会导致证券市场与其他市场(衍生品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商品市场、房地产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票市场等)之间的风险传染。),是否会造成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七)是否存在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创新产品方案保密。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创新产品,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要求的,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并履行风险评估等相关程序后,决定是否出具无异议函。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收到交易所无异议函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产品,并通知交易所。
第十九条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后,基金管理人变更申请材料的,应当提前通知本所;材料修改涉及基金投资目标和范围、申购赎回方式、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提交开发申请。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首次开发基金产品,应向交易所申请基金业务领域的电子密钥,并登录基金业务领域下载交易所的基金业务指南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基金产品销售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并进行相关技术系统测试;申请开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应当在产品上市前通过交易所组织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获准注册后,产品计划调整后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交本所申请开发常规产品或创新产品所需的变更申请、变更计划及相关材料,本所根据本指引第十条或第十七条决定是否出具无异议函。
第二十三条创新产品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跟踪监测该产品的市场运行情况,并向本所提交该产品上市首个月、第一季度和第一年的运行情况报告。当产品存在操作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常规产品是指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投资范围和风险回报特征等方面与本所上市基金无显著差异的基金产品。
(二)创新产品是指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投资
本所上市基金的范围和风险回报特征等一个或多个方面较为突出
差异大的基金产品。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1月18日发布的《深交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深交所发[2014]126号)同时废止。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千亿上市基金大消息!深交所"发话":要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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