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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3日电最近,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生效。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报道,截至2018年6月底,北京已经调查了12000多种非物质资源,其中昆曲、京剧等11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声、震撼空竹等126个项目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1月1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青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就《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指出北京作为一个特大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更容易受到冲击和破坏;人口流动迅速,信息获取渠道极其丰富,一些非遗产受众继续减少;生活成本高,遗产缺乏空间,学徒收入低,“没有人、没有钱、没有市场”是遗产继承人面临的普遍问题。《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着力加大支持力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和保存

第三章代表性项目清单

第四章继承和分类保护

第五章传播与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国家文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被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物品和场所。包括:

(1)以传统口头文学和语言为载体;

(二)传统艺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传统技能、医学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日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娱乐;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本市采取认定、记录、备案等措施,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保护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新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传承、生产生活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发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的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和政策保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安排,规范使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护的政策和工作计划,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工作,并组织实施保护和保存工作计划和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保护规划的实施。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的专家参与机制和专家库,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和政策咨询。

第九条本市鼓励设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行业组织,支持其研究、挖掘和宣传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依法提供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

对保护和保存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调查和保存

第十二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活环境和保护状况,并进行认定、记录和备案。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应当协助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图片、文字、音像、数字多媒体等形式,建立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开档案及相关数据和信息,供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纳入全市统一数据库。

第十四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核心技能和传承实践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备案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实物照片和资料复印件。

第十六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代表性项目清单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保护名录:

(一)体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地域特色和较大影响的。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单的项目建议。

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从调查中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单的项目建议。

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区代表性项目名单中,向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十九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代表性项目的评审。

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推荐并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单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评审后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单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天。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评审意见,拟定代表性项目名单,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单应报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继承和分类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的继承人可以是个人或团体。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在某一领域有较大影响的;

(3)积极开展继承活动。

同一代表性项目中有两个以上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群体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三条继承代表性项目的个人或者团体,可以向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成为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推荐人书面同意,可以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关于代表性项目评估的有关规定,确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代表性传承人有权自主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知识技能教学、创作、制作、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扶持代表性传承人:

(a)为知识和技能教学以及代表性项目的展览提供一个遗址;

(二)对开展继承活动给予财政补贴;

(三)支持开展宣传、展示、交流、整理和出版相关资料等专项活动;

(四)协调解决继承活动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道德和艺术,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继承活动,培养接班人;

(二)妥善组织和保存相关材料和资料;

(三)参加公益宣传、展览、交流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二十六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组织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发现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提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代表继承人的资格可以取消。

第二十七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项目保护单位为代表性项目。

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完整的项目信息或代表性传承人;

(二)有能力制定和实施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本市鼓励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代表性项目保护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成为项目保护单位。

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条例中代表性项目评估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

(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数据和对象并归档;

(三)保护代表性项目的数据、对象、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

(四)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览、交流等活动;

(五)为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向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补贴和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组织对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估。项目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将原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教育、文化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a)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的直通培训方案中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

(二)按照规定对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实行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在学校兼职任教和设立工作室。

第三十一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和培训,提高其文化艺术素养、技能水平和项目运营管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对全市代表性项目按照存在状态和项目类别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三条对于濒临消失、难以传承的代表性项目,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规划,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抢救保护:

(一)及时补充和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对象;

(二)协助招收学徒,并给予学徒经济资助;

(三)改善和提供继承场所和其他继承条件;

(四)修缮与其密切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定和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对具有生产性和社会需求,通过创作、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确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协助宣传、展示和推广产品和服务等措施,实施生产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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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完整、突出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的特定区域,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并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对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实施区域整体保护。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单的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传统技艺的文化内涵,开发具有北京特色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财政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将具有历史传承和地方特色、与古都文化、京味文化联系紧密的传统工艺代表性项目列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并在扩大传承人队伍、提高产品整体质量、拓宽销售渠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地方特色、适合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民间艺术、体育、杂技等代表性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市、区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统筹城市剧场资源,通过安排演出场地和演出时段、提供租金补贴和门票补贴等方式,支持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民间艺术、体育、杂技等代表性项目的展览和演出。

第三十九条本市应当加强对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稀有矿产、植物、动物和其他天然原料的保护,禁止乱采、乱挖、盗猎和销售。鼓励依法种植和养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动植物。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能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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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代表性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文物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传播与发展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全国文化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庙会等民间活动和国际交流,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和保护成果。

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场地等。、或者修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场地,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和交流提供场所。

第四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研究机构、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研究和交流等活动。

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和公共交通候车区等具备展览空室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为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和展览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四十四条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应当通过专栏和公益广告宣传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市文化旅游、科技、经济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新技术、新媒体的开发和应用。

第四十五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本市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和专家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社区建设,创造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馆(室)服务目录,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馆(室)通过提供展示设施、设立工作室、组织活动、搭建合作平台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和交流提供条件。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市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项目保护单位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和交流。

本市鼓励将本地区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纳入居民公约、自治条例和村规民约。

第四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科技、文化创意、卫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产业整合发展的合作平台,促进项目保护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结合。

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通过协助宣传推广和消费补贴,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体验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九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组织活动、资助项目、提供场所、开展研究、提供中介服务、参与志愿服务和提供法律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开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提供信息和培训政策等方式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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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文化产品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本市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线路、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

本市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为开发利用代表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第五十一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所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捐赠给本市的收集研究机构和公共文化机构,或者委托其收集、保存和展示。

第五十二条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行业组织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和开发研究,对符合科研项目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内涵和表现形式,不得歪曲、贬损或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

第五十四条本市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知识产权。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能、生产工具和艺术表现方法申请商标注册、专利和著作权登记。

本市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依法为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本市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流和相互学习,支持举办和参与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活动。

全市推进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跨区域调查研究、宣传展示、传承发展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第五十六条本市鼓励在本市其他地区继承和推广代表性项目。符合省会城市战略定位、能够促进文化融合发展的其他地区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代表性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文化旅游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查和认定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项目保护单位;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经费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提出、申请或者推荐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赛资格。已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单的,由公布名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传承资金补贴、项目保护资金。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歪曲、贬损等行为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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