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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1月29日电上海市卫生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学管理,规范自费药品购用管理。很明显,医疗机构和医生不应该诱导或强迫病人自费使用药物。医疗机构和医师应保护患者选择药品的权利,不应限制患者在零售药店索要处方购买药品,也不应强迫或诱导患者在指定药店购买药品。

上海规范自费药品采购使用 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

为确保临床用药需求,上海市卫生福利委员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和药物治疗委员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治疗所需药品应根据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的需要进行供应,药品的正常配置不应受到药品比例评估等原因或名称的影响。

上海规范自费药品采购使用 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包括自费药品,由药学部门通过“上海药品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即“阳光平台”统一采购供应。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自费用药;如果自费药品用于临床需要,应严格执行书面通知制度,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上海规范自费药品采购使用 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

根据通知要求,上海市医疗机构应将自费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范围;建立健全自费药品定期监测评估和非常预警制度。自费药品处方评价结果应纳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医生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宣传自费发放药品的部门和医生的数量和金额;对开出不合理处方的医生,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培训教育、批评、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并与个人业绩、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挂钩。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上海规范自费药品采购使用 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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