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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22日电(记者贾利军)内蒙古自治区纪委近日发布《关于鼓励实名信访办法(试行)》的通知,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实名,提供清晰准确的身份证号码或者通讯联系方式,通过走访、信函、电话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

内蒙古纪委出台办法鼓励实名举报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优先受理、处理、处置和及时反馈实名来信来访。坚持“分级负责、集中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按照规定和纪律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实名来信来访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实名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情节及时采取措施。对实名举报人处理不当或者遭受人身伤害、名誉损失或者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和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内蒙古纪委出台办法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可以持邮政收据等相关接收凭证及其有效证件到接待处询问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实名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内蒙古纪委出台办法鼓励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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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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