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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另一证券投资者的索赔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部分支持该投资者的索赔。据证券维权律师臧晓立介绍,许多投资者已经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和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判给投资者的赔偿金额从几百万到1万元甚至几千元不等,这取决于每个投资者的交易情况。

方正证券索赔案股民一审胜诉 股民仍可继续索赔

据臧晓丽介绍,一审判决中获得赔偿的方正证券投资者是在2011年8月9日(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购买了方正证券股票(股票代码:601901),并在2015年7月15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方正证券于2018年8月31日发布了《公司涉诉公告》,披露了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8月底,已有多名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责任纠纷,累计涉案金额230,630,700元,方正证券公司计提减值准备17,935,500元。在上述一系列案件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和5日共公开审理了259件,还有一些其他案件尚未正式开审。目前,获得胜诉的案件都是在2018年12月4日和5日审理的案件。

方正证券索赔案股民一审胜诉 股民仍可继续索赔

回顾过去,2017年5月10日,方正证券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发出罚款后,方正证券的许多股票投资者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中国证监会认定北京大学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方正集团)和方正证券的违规事实如下:一是方正集团与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隐瞒关系,不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方正集团未能通知方正证券签署补充协议,也未能配合方正证券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证实补充协议涉及方正证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的股权结构。中国证监会认为,上述补充协议对方正集团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方正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属于方正证券的法定信息披露范围,但尚未依法披露。为此,中国证监会对方正集团、方正证券等责任主体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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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大学方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公司因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但两被告均认为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事项不重大,不属于“重大事件”,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方正证券股价下跌是由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方正证券公司的其他非系统性风险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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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被告提出的上述辩护观点,许多投资者律师予以反驳。最终,一审法院裁定:第一,方正证券和北大方正集团未能披露本案所涉及的信息构成重大事件,是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第二,由于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买卖方正证券的股票并遭受损失,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注:法院认定的时间范围为: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7月14日购买方正证券股份并在2015年7月15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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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臧晓立也表示,法院没有完全支持投资者的主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因素和被告的其他风险因素,酌情扣除了原告的损失。目前,一些原告对法院的酌情扣款表示不满,希望上诉。二审终审能否完全支持投资者的诉求,取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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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方正证券的索赔仍在诉讼期内,尚未加入的投资者仍可加入诉讼。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方正证券索赔案股民一审胜诉 股民仍可继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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