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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具体修改为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开盘价拍卖时间为9:15-9:25,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和13:00-15:30。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相关交易时间自2019年1月21日起执行。
以下是全文:
附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债、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中的现货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交易债券,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券的种类适用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当按照本所综合指定交易的规定,提前指定一名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的受托人,并与其签订综合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协议和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对其向交易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会员申报客户债券为回购质押债券或申报买卖即期债券,应视为该会员已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无义务对此进行审查。
第四条会员和从事债券交易的其他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证券账户或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的,交易所可以限制或者暂停其债券回购业务,直至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调查。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即期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申报。
第七条在即期债券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可以当日卖出。
第八条集中竞价进行现货债券交易时,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交易单位为一个批次,面值1000元的债券为一个批次;
(二)计价单位为面值100元的债券价格;
(3)申报价格的最低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个批次或其整数倍,单次申报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万个批次;
(五)申报限价应当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债券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如果叫价拍卖不能产生开盘价,那么连续竞价中的第一个交易价格就是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的收盘价是当日最后一笔债券交易(包括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模式,开盘竞价时间为9:15-9:25,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和13:00-15:3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采用质押库系统,融资人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并提交相应的债券作为质押品。用于质押的债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转入专用质押账户。
第十二条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债券回购交易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核对其证券账户中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债券余额。
如果标准债券余额不足,债券回购申报无效。
第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时,融资人按“买入”申报,证券出借人按“卖出”申报。
第十四条当日买入的债券可用于当日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五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凭证如有剩余,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对应的质押券并转回原证券账户。当天申报并转回的债券可以当天卖出。
第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集中竞价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一手,1000元标准票为一手;
(二)估价单位每100元资金应得的年收入;
(三)申报价格的最低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请数量为100个批次或者其整数倍,单次申请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万个批次;
(五)申报限价应当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回购产品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如果叫价拍卖不能产生开盘价,那么连续竞价中的第一个交易价格就是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是当日最后一笔证券交易(包括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前一个收盘价就是当天的收盘价。
第十八条债券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十九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结算交割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回购价格公式计算应交付的资金和质押券金额。
回购价格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支付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交易日,是指本次回购交易从第一个结算日(含)至到期结算日(不含)的实际日历日。
第二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果到期日是非交易日,将推迟到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人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与质押券相对应的足够数量的标准债券。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人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天申报并转回的债券可以当天卖出。
第二十三条可以质押回购的债券种类应当在本所债券上市公告中公告。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行人情况的变化,暂停使用相关债券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跟踪本所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比较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100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个声明的最大数量不超过100,000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净价交易:指债券不计息报价并出售的交易方式。
(2)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以标准债券的转换率计算的标准债券金额为融资额度,交易双方同意在回购到期后返还资金并解除质押的债券质押融资。其中,从质押券中获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交易对手是“证券借贷方”。
(3)标准债券:由不同的债券品种按照相应的转换率转换而成,用于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金额。
(4)标准债券转换率:指各类流通债券可转换成的标准债券金额与债券面值的比率。
(五)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并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品的债券。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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