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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诉对方经济损失104万元以上。一审法院裁定,该公司赔偿新东方8万元。双方都对判决提出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获悉,山东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已作出二审判决,教育公司应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山寨新东方被诉侵权终审判赔50万

一审法院认为,济宁运河公司开办济宁新东方学校侵犯了新东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济宁市运河公司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上声称,济宁新东方学校隶属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由山东运河教育集团投资创办,其教材编写和教学管理与全国新东方校园完全一致,上述新东方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已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校门及室内装饰、广告牌、招生宣传资料等上使用。此外,济宁新东方学校还公开表示,该校设立了多种教学和培训项目,其中每班一对一的培训费从80元到190元不等。

山寨新东方被诉侵权终审判赔50万

法院认为,济宁运河公司自2013年5月以来侵犯了新东方公司的商标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利润高。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8万元明显偏低,上述因素未得到充分考虑。因此,济宁运河公司进行了适当调整,赔偿新东方公司50万元,侵权行为立即停止。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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