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88字,读完约4分钟

中国金融网4月2日电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近日,icp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认证试点工作启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icp申报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电子核查。试点内容主要包括icp备案主体身份信息的电子采集和icp备案信息真实性验证表的电子提交。为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实现“多办数据,少给群众跑腿”。

工信部:ICP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启动

具体如下:

一、试点工作内容

(1)国际比较方案申报主体身份信息的电子采集

参与试点项目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人脸识别”、“唇语识别”和“动作识别”等技术手段收集和确认icp申报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与他们提供的主体身份文件和权威数据库保留的主体身份文件进行交叉比较。经核实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工信部:ICP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启动

以电子方式收集icp申报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准确率不低于99.95%。

通过电子方式收集上传的图像,不再需要提供以窗帘为背景的图像。

(2)以电子方式提交《国际比较方案记录信息真实性验证表》

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应根据《icp备案信息真实性验证表》认真验证icp备案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验证后按照格式生成《icp备案信息真实性验证表》,并将相关信息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工信部:ICP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启动

通过电子方式收集《icp记录信息真实性验证单》的相关信息,准确率达到100%。提交icp记录信息真实性电子核对表意味着网络接入服务商已经履行了对icp记录主体真实身份信息进行验证的义务,不需要单位盖章,不再提交icp记录信息真实性纸质核对表。

工信部:ICP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启动

二.参加试点单位的条件

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等。

(二)具备收集和确认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的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学科信息权威数据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件数据库等)进行信息比对的技术能力。)。

三、试点工作安排

(1)申请阶段(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表(详见附件)。

(2)审查阶段(2019年4月16日至5月15日)。地方通信管理局应对申请参与其境内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进行审查和总结,并提交给信息和通信部(信息和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部组织相关机构对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工信部:ICP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启动

(3)试运行阶段(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将电子采集的icp记录主题图像和icp记录信息真实性电子验证表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记录管理系统。

(4)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地方通信管理局组织参与试点工作的本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开展评估和总结工作,并向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报告。

四.工作要求

(1)精心安排,加强指导。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主要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应与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商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提高icp备案工作效率,提高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数据的准确性。

工信部:ICP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启动

(二)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各地通信管理局应督促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严格执行64号通知和试点工作要求。不具备电子认证技术能力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必须严格执行64号文件的现场认证要求,如发现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故意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进行处罚。

工信部:ICP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启动

(3)加强安全,跟踪进展。各地通信管理局要督促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安全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建立信息汇报制度,及时汇报各项工作进展,我司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工作月报》进行汇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工信部:ICP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启动

地址:http://www.jiazhougroup.cn/a/ybxw/26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