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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潘先生在上海嘉定买了一套二手房。然而,当他准备装修时,他被告知,前业主已经九年没有支付物业费,潘先生必须弥补以前的所有,如果他必须支付这笔钱。工作人员还狂妄地坚持“物业费随房”。据报道,潘先生的购房合同规定,转让前的物业费应由家庭支付,但物业公司仍充耳不闻。为了避免冲突,潘先生愿意赔偿1000元,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新业主欲缴物业费竟被拒收 前房主欠的9年钱也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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