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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法[2018]504号
部直属各单位和机构:
为加强我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部
2018年12月12日
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务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
商务部行政执法证是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和市场秩序司负责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理;有关部门配合行政执法资格管理。
第五条商务部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向条约法律司提出确定或调整商务部行政执法岗位的书面申请。条约法律司会同市场秩序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进行审核,报部领导批准。
有关部门根据商务部领导批准的行政执法岗位,确定拟申请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取得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务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参加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不予行政执法资格: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的;
(二)近两年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第八条申请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天。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本部门的申请人参加培训和考试,保证相应的时间。
条约法司制定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向人事部申请纳入商务部年度培训计划,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应当经条约法律司和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授予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由条约法律司统一颁发商务部行政执法证,并留存执法证复印件。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部门、执法证件号码、发证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商务部印章。
第十条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政检查等现场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事先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持证人按照法定权限使用,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使用,不得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防止丢失、被盗或者损坏。
发现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者被盗,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地方部门在商务部网站上宣布注销证书后,持证人应向条约法律司申请换发地方部门出具的证书。
行政执法证件如有损坏,持证人应将损坏的证件连同当地部门出具的证件交回条约法律司,并申请补发。
临时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应由条约和法律部在更换期间提供。更换完成后,持证人在领取新证书时应交回临时证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如新证书到期需换发,持有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条约法律部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报条约法律司统一销毁:
(一)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
(四)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资格的。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商务部行政执法岗位的,其行政执法资格自动丧失,各有关部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由条约法律司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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