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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鉴于部分地区执业药师数量不足、配备困难的实际情况,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置比例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执业药师差异化配置和使用政策,并设定过渡期。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的数据,截至2020年7月底,全国注册执业药师人数为551,924人,比上个月增加9,959人。每10,000人口中的执业药师人数为3.9人。
该数据接近“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到2020年,每万人将有4名以上执业药师”的目标。然而,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我国执业药师的发展不平衡和不足依然存在,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根据《药品管理法》,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依法取得药学业务资格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其他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医药)系列职称(包括药师、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执业药师等。
原则上,从事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过渡期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领域,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和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应超过2025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辖区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业务品种、业务规模、地区差异和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地区推广执业药师的使用,稳步提高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中的比重。
同时,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执业药师差异化配置和使用的过渡性政策和实施方案应及时公布,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对于未按规定配备、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征求意见稿》建议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缩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经营范围。注册执业药师应当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其注册证书应当予以吊销并坚决予以公开;还需要将持有“证书”的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的“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处罚。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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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家药监局征求意见:过渡期各地药品零售企业可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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