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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8月14日电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扶贫领域快速返还财产的若干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扶贫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积极追回涉案财物,在办理过程中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
该条例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中扶贫领域快速返还财产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扶贫所涉财产的快速返还,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惠民惠民国策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产,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扶贫有关的财产和孳息,以及由上述财产转化而来的财产。
第三条涉案财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迅速返还给相关个人、单位或者组织: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涉案财产的权属关系已经确定;
(三)具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单位或者组织;
(四)返还涉案财产不损害其他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或者案件的公正处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的快速返还无异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扶贫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积极追回涉案财产。在此办案环节中,如果符合快速退货的条件,应及时、快速退货。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和审查案件中被追缴财产的权属关系。
所有权关系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通知以前的处理环节补充侦查,或者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扶贫领域涉及财产的刑事案件时,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财产处理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相关意见。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涉案财产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返还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财产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者组织。
办案机关返还涉案财物时,应当制作返还财物清单,注明返还原因,接受返还的个人、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在返还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将清单和照片附卷。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返还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涉案财物的,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时,应当将返还财物清单随案移送,说明返还原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如涉案财产未能迅速归还并随案移交,移交机关应列出所有权,提出建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易损坏、丢失、变质等物品。不适合长期保存的物品,如容易贬值的汽车、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汇票、期票、支票等。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及时变卖、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收益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定迅速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对返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情况,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管理中如有漏洞,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确保扶贫资金和物资依法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发现快速返还有错误的,应当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并依法收回返还的财产;侵犯财产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三部门明确: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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