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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8月7日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消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支行近日被罚款30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尹姬保监费决字[2020]第28号,对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作出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尹姬保监费决字[2020]第29号文件显示,交通银行长春亚泰支行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违法行为,由该行景兰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吉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因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交通银行一支行被罚3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交通银行一支行被罚30万

(一)未经资格考试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声明、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除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因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交通银行一支行被罚30万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对一定期间直至终身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间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因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交通银行一支行被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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