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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5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提交估价业务和未能按规定提交案例而被责令停业,并对当时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进行了警告和罚款。
根据吉林省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5月,吉林省银监局对安永保险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开展评估业务存在违规行为。2019年12月,吉林省银监局向该公司出具监管意见,责令该公司在2020年1月22日前完成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然而,该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提交案件。
届时,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云溪作为直接负责人,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设立吉林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批复截图、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图、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六位一体汽车保险台账、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吉林省银监局的监管函、吉林省银监局的监管意见等佐证。
吉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指出,未按规定办理保险公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条例》第十九条。根据《保险公估师监管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停业,并处三万元罚款。
此外,张云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师监管条例》第十九条。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吉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张云溪警告、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吉林银监局表示,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后15天内,以支付代码(处罚决定送达后将通知支付代码)进行对等支付。逾期的,每天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未备案开展公估业务且逾期未改正 安永保险公估被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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