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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指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经营期大于15年的企业或项目,从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65纳米(含65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130纳米)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汇总结转期不超过10年。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务院:线宽小于28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110年免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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