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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的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上述文件是实施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的配套规范性文件。至此,备受期待的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终于在实际操作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江惟博律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任重道远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伟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相比,中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主要创新在于公益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的设计。新《证券法》赋予合格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证券集体诉讼原告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为参与证券集体诉讼的保险机构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便利。《中国证监会公告》对保险机构作为特别代表参与证券集体诉讼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投资服务中心业务规则》规定了其收费标准,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特别代表诉讼的公益属性。

江惟博律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任重道远

“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集团诉讼机制的初始阶段,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的设计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法律救济渠道,而且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券集体诉讼权的滥用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姜维波说道。

江惟博律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任重道远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若干规定》为特别代表参与证券集体诉讼提供的技术便利将大大降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成本,从而增加证券市场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根据《若干规定》,投资服务中心等保险机构作为特别代表的诉讼案件不预付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免诉讼费;法院可根据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如果你在诉讼中申请财产扣押,法院可能不会要求担保。将上述技术设施给予具有公益属性的保险机构,对于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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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维波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保险机构将首先对被告人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并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案件进行试点诉讼,积累经验,积极探索和引导证券纠纷代表人的诉讼。因此,在最高法院《若干规定》的框架下,《投资服务中心业务规则》明确规定了投资服务中心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特别代表诉讼案件的选择原则。并且对如何参与诉讼活动,以及回避制度、保密义务、费用收取、档案管理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在公平、效率和专业性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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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将决定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败,那么能否消除干扰,证券诉讼制度能否依法有效实施,是登记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对此,姜维波表示,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的设计旨在借鉴海外证券市场证券诉讼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通过保险机构的公益性参与,引导证券集团诉讼朝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各方都对保险机构能否兑现承诺,扮演开拓者和领导者的角色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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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特别强调,证券集体诉讼是一个利益相关者众多、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法律领域,具有公益属性的保险机构所面临的挑战在今天可能是不可想象的。不管路有多难或多远,都必须一步一步来。《投资服务中心业务规则》的颁布是其作为保险机构代表的第一步。我们相信,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证券纠纷特别代表制度的内容将会得到细化和丰富,为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做出独特的贡献。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江惟博律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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