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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属于一个以转让债权作担保的融资类型合同,即供货商以融资为目的,银行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办理帐款催收(收取与催讨)、信用调查、短期资金的融通、帐务管理及谘询等服务。

需要明确的是,在《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是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理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三、追索权的两种约定方式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七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理形式可以约定为“有追索权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其中有两点区别:

1、“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应收债权。但在债务人偿还后,由保理人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2、“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由保理人承担债务人清偿不能的风险。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四、基础合同约定项下权利不允许转让,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如何确定?

根据保理合同的性质来看,应收账款债权人需要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因此,在保理合同中是发生了实体权利的转让。如果基础合同约定了项下权利不允许转让,债务人有权以此对抗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

五、债务人未按保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仍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如何认定?

一般认定为偿还无效,因为当债务人收到保理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该债权已经转让,债务人应当按照保理人的要求进行偿还。债务人仍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为无效清偿,债务人仍需向保理人付款。而对于原款项,可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

六、基础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币或承兑,保理人只接受货币,如何偿还?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新合意的前提下,债务人有权以承兑进行偿还。

七、保理合同纠纷的案件管辖

保理商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结合基础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

保理商和债权人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纠纷,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保理合同中无管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理融资款的发放地为保理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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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保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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